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债权合同。但在法律上,合同并不仅仅限于债权合同,有些合同事项并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些合同有:
(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推行合同政策、依法与相对人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以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的政府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一种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点是合同至少有一方是政府管理机关,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政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有明显区别,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合同,它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所以,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三)婚姻法、收养法及继续法上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合同均属于身份上的合同,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非债权合同。